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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南京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2023-06-14 18:02:32 来源:现代快报

6月14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南京市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记者了解到,本次仅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其他政策保持不变。全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继续实施阶梯气价政策,同城同价,居民用气第一、二、三档销售价格价差比例保持1:1.2:1.4不变,阶梯气量、计量缴费周期等政策保持不变。居民用气第一、二、三档销售价格分别调整为3.03元/立方米、3.64元/立方米、4.24元/立方米,分别上调0.30元/立方米、0.36元/立方米、0.42元/立方米;执行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学校等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按第一、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销售价格调整为3.34元/立方米,上调0.33元/立方米。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要求,保障天然气供应和天然气市场稳定,上游天然气气源供应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2023年4月1日起,先后两次上调供应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居民气源价格。此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是按照南京市2015年建立的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变动的联动机制要求,疏导天然气价格矛盾,稳定天然气市场供应,保障南京市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居民燃气用户的用气需求。按照2022年南京市居民家庭用气量测算,全市87%的居民家庭年用气量在第一档内,第一档价格上调0.30元/立方米,户均每年增加支出约41元、户均每月增加支出约3.42元。

【热点问答】

民用气涨价,抄表时间怎么算?

本次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即从2023年7月1日起,居民家庭用气量按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燃气费用。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跨月抄表气量时,以2023年7月1日为划分点,根据划分点前后用气天数及日均用气量分段计算用气量,7月1日前的用气量按原销售价格执行,7月1日起的用气量按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执行。

举例:

1.后付费单双月抄表客户。某双月抄表客户,2023年6月11日抄表示数为1500立方,2023年8月11日进行了气价调整后的首次抄表,抄表示数为1800立方,该客户两次抄表日间隔61天,日均用气量为(1800-1500)/61=4.9180立方,该客户7月1日前用气天数为20天,执行原价格政策的气量为4.9180*20=98.36立方;7月1日起的用气天数为41天,执行新价格政策的气量为1800-1500-98.36=201.64立方(4.9180*41=201.64)。

2.远程抄表客户。远程抄表客户用气量清算实行远程数据上传方式。由燃气企业安排2023年6月30日24时远程抄表,本次抄表收费仍按原价格执行,2023年7月1日后抄表收费执行新的价格。

3.预付费IC卡表客户。预付费IC卡表客户用气量清算参照后付费单双月抄表客户,实行客户自行申报方式。

每年的用气量和计算周期有没有变化?

全市居民家庭的用气周期不做调整,起止日期仍为用气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下用户,一档年用气量为400(含)立方米以内,二档年用气量为400-1100(含)立方米,三档年用气量为1100立方米以上;对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用户,一、二档年用气量上限分别按每人每年125立方米、285立方米确定。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咨询电话是多少?

江北新区、浦口区、六合区:南京中燃,95007

现代快报+记者 徐苏宁  

(校对 李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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